实验室安全

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总则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3-12

1.为了师生员工在实验室的安全,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化学化工学院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课题组室须遵守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课题组的安全责任人是课题组长,公共实验室、教研室和办公室的安全责任人是室主任。安全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责本组室的安全,即在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本组室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实验用房和实验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3.各组室安全责任人须指定一名安全员以协助管理本组室的安全事务,重点做好“六防”工作: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汛、防操作事故。

4.各组室必须对新入室的教职员工、本科生、研究生等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5.课题组的指导老师必须与学生签署学生实验安全承诺书,学生凭实验室安全准入证进入实验室。

6.各组室应根据自身实验工作的特点,在学校和学院相关安全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须知,并为本组成员提供必要的劳保和防护器具。

7.各组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学院汇报。每两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8.时刻把安全意识放在首位,不得违章操作,挑战安全红线。在本组室范围内如发生中毒、触电、灼伤、燃烧、爆炸、溢水、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

9.凡发生事故者,必须提交事故报告。对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