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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自治区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下属机构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研服务所获得的专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和校拨经费。
纵向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年度或定期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国家与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与自治区专项研究经费等。
横向经费是指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和教职工研究的研究经费、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和专利使用费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校拨经费是指学校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相关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配合财务管理部门与监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预决算审核。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结算审签。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经费预算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财务人员和科技处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共同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报科技处、计财处审批备案后,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计划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学校将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科研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条 凡以宁夏大学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宁夏大学教职员工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经费均属学校资产,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建账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底,一联送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编制“科研经费分配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底,两联送计财处),下达“经费使用册”,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凭“经费使用册”到计财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计财处依据“科研经费分配单”和“经费使用册”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帐户,按照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暂付款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开支。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主要用于专家审核论证、科研项目协调、重大项目培育以及学术交流等支出;
(二)学校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科研过程中使用学校水、暖、电、房屋、设备、文献检索信息等支出;
(三)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四)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所需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样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运输包装费;
(五)劳务费:指在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项目科研合同中如有特别规定可以列支劳务费的,按合同执行,否则不能列支劳务费;
(六)业务招待费:指在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除有专门规定外,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七)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购置与复印费、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会议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分析测试费、鉴定评审与验收费等开支;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出国合作交流以及境外专家来华合作交流的开支。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与会签相结合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和项目执行预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一个以上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集中使用一个“经费使用册”和经费帐户混淆开支,以避免结题审签时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
单笔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内(含5万)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科技处登记后报销;
单笔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含15万)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科技处登记、科技处与计财处主管会签后报销;
单笔经费开支在15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科技处登记、科技处与计财处会签、主管科研副校长与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要注重成本核算,完善校内科研成本的分摊机制。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执行预算合理控制劳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数量,保证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继续实施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对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在经费使用中据实列支助研津贴并确保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列入的支出。
第十九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宁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转拨分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两类。
联合申请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经费先由主管部门拨付至学校,再由学校按协议转拨给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协作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由科技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核,由计财处统一办理,并设立专门支出科目以核算经费转拨业务。申请经费转拨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和计财处提供项目预算、项目协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单笔转出经费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审核,计财处审批;
单笔转出经费超过15万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与计财处审核,主管科研副校长与主管财务副校长会签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经费,可在校内转拨(纵向项目经费不得转入横向项目经费):
(一)在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中明确说明,或因研究需要,确需进行校内协作的;
(二)已结题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需要用于其他项目预研或与本项目相关的后续研究的。
第五章 科研经费使用比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取得的纵向、横向项目科研经费,除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说明外,学校按5%提取管理费,归学校统一使用;按1%提取学校资源使用费,划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使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和学校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理工类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5%。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专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其分配比例和经费列支按专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预决算、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科技处、计财处的有关规定,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报科技处、计财处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执行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额度执行,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科技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财处、科技处的指导下,根据科研项目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决算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明细账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或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科研项目可以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到计财处办理项目结账和撤销账号等财务手续。结题后六个月内不到计财处办理财务手续的,学校将不允许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有经费结余的项目,除有明确规定外,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必须转入项目负责人纵向在研项目账号,用于项目的续研或其他项目的预研,但不再提取管理费、学校资源使用费和劳务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