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工作量补充规定
(2015年11月修订)
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制度,并参照校内其他院系有关办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和实验技术人员准备工作量。
一、最低工作量标准
1.教师学年最低教学工作量为100学时/学年。
2.实验技术人员最低准备工作量为10000人学时/学年。
3.学院行政人员和院外人员无学年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
4.新进人员第一学年无最低工作量要求。
二、最高工作量标准
1.教师学年最高教学工作量为450学时/学年。
2.实验技术人员最高准备工作量为30000人学时/学年。
3.行政中双肩挑人员最高教学工作量为225学时/学年。其他行政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年最高工作量标准为100学时/学年。
三、其他可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作量和减免工作量的政策
1.学院聘任的基层教学单位系主任、实验课首席教师、学科组长等负责人,每年增加不超过30—50个工作量。
2. 学院批准的脱产进修或产病假教师按实际发生时间长短进行减免,计算单位为月。
3.确实因体弱多病无法正常工作的教师,可向学院提出减免申请。
四、未完成最低工作量任务的处理办法
1.对于未完成最低工作量的教师,停发下一年度全部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津贴。并安排到行政、学生工作、实验中心等单位兼职。兼职岗位必须有明确岗位任务,实行坐班制。对仍不能较好完成兼职任务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2. 实验技术人员未能完成最低工作量,停发下一年度全部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津贴。实验中心在内部调配其他工作由其进行兼职。对仍不能较好完成兼职任务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学年度开始实施。
六、本规定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化学化工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