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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位点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及招生名额分配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20-07-17

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为促进学科建设,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学术型招生(化学一级学科)

1、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原则上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

2、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3、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成果达到4分: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见刊)与所在二级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计1分;

B、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英文已在线)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一篇计2分,中科院二区及以上计4分;

C、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一项计2分;

D、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身份,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一项计2分;

E、主编一部公开出版的专业型学术专著(须认定)计2分,副主编1分;

F、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一项计4分。

2)研究项目与经费满足以下条件:

A、导师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1项;

B、当年可支配科研经费(须主持,不含参与、校级项目或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二)专业型招生(学科教学(化学)学科)

1)近三年成果达到2分: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计2分;

B、以第一或第二或第三成员身份,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一项计2分;

C、公开出版教材或专著一部,主编或副主编均计2分;

D、以第一成员身份以第一或第二或第三成员身份,获厅级以上教学类奖励一项计2分;以第一成员身份获校级以上教学类奖励一项计2分;

E、主持或完成自治区或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一项计2分;

2)研究项目与经费条件:本人当年可实际支配的研究经费或人才培养经费数不少于1万元(含所在研究小组或团队合作培养经费及研究课题)。

(三)专业型招生(功能材料与精细化工)

1)近三年成果达到2分: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见刊)与所在二级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计1分;

B、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英文已在线)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一篇计2分;

C、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一项计2分;

D、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身份,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一项计2分;

E、主编一部公开出版的专业型学术专著(须认定)计2分,副主编1分;

F、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一项计2分。

G、主持在研省部级以上或主持横向项目1项计2分;

E、转化成果11项计2分;

2)研究项目与经费条件:

A、导师作为主持人有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B、当年可支配科研经费(须主持,不含参与、校级项目)或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每生。

(四)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2.近三年科研成果达到学校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条件。

3.在校内有稳定的合作导师。

二、招生、增加招生条件及实施方案

学院根据当年研究生录取数量,导师数量,实际情况及工作安排等,通盘考虑。原则上达到学术型硕士导师招生条件,每位导师每年限招1名学术型研究生;没有达到学术型导师招生条件,达到专业学位型导师招生条件,每位导师每年限招1名学位型研究生;已招1名学术型研究生或1名学位型研究生,继续申请招收学术型研究生或专业学位型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当年安排增加招生名额。

增加招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每增加1名研究生,需增加经费15万元,此项只适用于化学专业和材料与化学化工专业的功能材料与精细化工方向),在当年招生中,适度增加招生名额。(满足其中1个条件者可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1名,但最多增加不超过2名)。

1主持在研两项国家级项目,或主持一项在研自治区重大研发计划,或主持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单项经费超过50万元),或在研项目总经费超过100万元以上者,增加招收学术型研究生1名;

2近三年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者,增加招收学术型研究生1名;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ESI3%高被引论文者(一篇仅认定一次)1篇,增加招收学术型研究生1名;

4近三年在化学工程、化学、能源工程、环境工程、材料工程等中科院一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5近三年中科院二区以上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者,或SCI(三区或四区)或EI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者,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6近三年取得授权专利3项者,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7主持在研横向项目,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8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到校经费超过5万元以上,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9获批自治区创新团队、自治区工程中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平台的负责人,可申请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10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者,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11作为前三参与制订标准国家级,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12上一年度所带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获得自治区优秀论文的导师可增加招收专业学位型研究生1名。

13获得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人才称号以及国家级成果奖励者及其它重要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一事一议。

(备注:1文中近三年的日期从当年(含)往前推3年以内计算;

2获得奖项和横向项目、文章都只能使用一次;

3纵向项目在在研期内皆可使用。)

三、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7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通过研究生教学平台填报招生资格申请;

2、学院研究生秘书统计平台内导师填报数据并汇报学院学术分委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召开学术分委会会议,根据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审核并上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核;

5、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四、其他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并在恢复招生资格当年限招1名:

1、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上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

3、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4、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开展科研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并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减少当年招生名额1名;出现两条者,减少招生名额2名;出现三条者,当年停止招生:

1、经导师同意进入毕业答辩环节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重复率检测中首次出现结果大于50%者,或在论文盲审中有专家给出了不合格评价;

2、硕士研究生在开展科研工作过程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并经学校认定属于责任事故;

3、非特殊情况,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当年有2人(含)以上未能按期毕业;

4、未完成学院安排工作任务或要求。

本规定由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化学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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