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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补充规定(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12-12-28

根据《宁夏大学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在学院建设发展中建言献策,勤奋工作;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级校规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及文化活动;

4.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意识,注重维护学院形象。

(二)学习成绩

品学兼优,科研意识较强,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成绩≥75分;非学位课程成绩≥70分),在研究生工作中表现突出。

(三)科研能力

硕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者。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科研成果(课题、论文、专利)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如成果确实突出,须由导师申请推荐,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审核,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四条 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与研究生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其科研成果。

第五条 凡达到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后,学院将优先考虑科研成果质量较高、数量较多以及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学院优先考虑高年级研究生。

本补充规定自学院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宁夏大学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化学化工学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