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园地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宁夏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日期:2018-03-22

宁夏大学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注册登记的我校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志愿服务工作是指我校志愿者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志愿服务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院两级团委负责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沙枣树志愿者协会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志愿服务的管理、服务,沙枣树志愿者协会会长由校学生会一名副主席兼任。

 

 

第三章 注册志愿者

 

第八条  宁夏大学注册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具有宁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宁夏大学志愿者申请人通过宁夏志愿者网进行注册,填写相关资料;志愿者注册并审核合格后,由学校向申请学生颁发注册志愿者证。注册志愿者通过宁夏志愿者网进行管理,实行“一人一号”,并绑定身份证。

第十条 宁夏大学注册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条 宁夏大学注册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我校志愿者在从事相关志愿者活动时需佩戴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校院两级团委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

第十四条  我校所认定的志愿服务主要类别包括:国际活动、会展赛事、文化传播、环境保护、支教调研、社会关爱、社区公益、校内志愿服务等大类。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和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志愿服务工作,并将志愿服务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志愿服务程序

(一)志愿者组织负责人向校院两级团委提交志愿服务申请等材料;

(二)校团委授权宁夏大学沙枣树志愿者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技能培训等;

(三)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四)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

第十八条 由校院两级团委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和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我校的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要求签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所安排的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各学院团委必须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校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在安排志愿服务时,应当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服务标识,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行参加志愿服务时,应提前告知所在学院团委,并进行备案;学院团委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时的风险,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活动。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在安排相应志愿服务时,应当依照实际志愿服务时间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并通过宁夏大学沙枣树志愿者协会和“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进行认定和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工作机构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院团委审核,予以认定。

(三)学院团委应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服务类型、服务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服务次数以及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和时长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志愿者在学校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对宁夏大学注册志愿者进行星级认证: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类学分为学生第二课堂必修学分,具体志愿服务时数、学分认定按照《宁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参与的校外志愿服务,未实时将服务时长记录到“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的,由志愿服务活动主办方出具志愿者服务证明,由校院两级团委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每月安排注册志愿者进行学分补录。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结束后应当自行核查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长的记录情况,若出现遗漏、错录等情况,应及时向校院两级团委反映。

第三十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学院团委批评教育,给予相应处理。组织者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不得参加。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四条  我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包括校院两级团委工作经费、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我校志愿者服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和志愿者权益保障;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八条  校院两级团委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学院团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共青团宁夏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