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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阅读次数:     日期:2016-09-09

宁夏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014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助学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划拨和社会赞助,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

3.其它学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奖助学金主要分为奖优类、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等三个种类:

1.国家奖学金等奖优类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等助困类的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申请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奖优类的奖学金的学生,其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一年级学生除外)。

第五条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或由资助方决定。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或按资助方要求决定。

第八条评审工作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学院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评选通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在全校公示后,国家奖助学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奖助学金报资助方最终确定。

第九条获奖、受助范围限制:

1.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以申请并获得一项助困类的助学金和一项奖优类或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

2.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助困类的助学金,总金额在3000元以上(包含3000元)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同类助学金的资助项目。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类奖助学金均在我校计财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各类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接受社会资助的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三条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和资助方的跟踪考核。获得资助后,受助学生自愿加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计划,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受助学生志愿服务经历由学院在《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1.获得资助1000-2000元(含2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0小时;

2.获得资助2000-3000(含3000元)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5小时;

3.获得资助3000元以上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20小时。

第十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院对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学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消费、在校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

第十六条学院要引导受助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并以受助学生社团组织为依托,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资助款,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2.恶意拖欠学费一学期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助学贷款者除外);

3.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4.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2门(含2门)以上者;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3门(含3门)以上者;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

6.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经查实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不恰当消费用途的学生;

7.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8. 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转学、意外死亡等情况之一的,停发资助金。休学期间暂停,待复学后可继续领取。

第十八条按规定停发的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学院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原则上由本学院按照该奖助学金评选要求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社会各界及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满足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协议的评选条件要求。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无重复规定时,获助学生应当满足两个文件的评选条件;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应当以项目协议为准;当项目协议无具体要求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