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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阅读次数:     日期:2012-04-10

  市民小杜就读于广州市某职业学院,今年7月份即将毕业,学院一直支持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并且列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今年1月份,小杜在家人的支持下开了一间小型的饮品店,虽然店面较小,但好在店铺租金不贵,人气旺,生意也算不错。正当小杜为小店开始盈利而暗喜时,没想到竟然接到税管员的电话,通知她前往地税局办理定税事项,小杜纳闷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不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但她的小店为什么在实际经营中却不但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反而还被通知每月缴纳相关税费,这让小杜非常纳闷。税管员解释,小杜要提供有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经地税局审核同意,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才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看见小杜似懂非懂,税管员向小杜详细解释: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国家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明确: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其中就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须先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税管员表示,类似小杜这种情况,她应该先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确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再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获得上述“两证”后到税务机关办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减免申请手续,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税管员还提醒小杜,符合享受(财税〔2010〕84号)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来源:中国大学生创业政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