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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宁大化工(党)字〔2011〕22号】

阅读次数:     日期:2011-09-14

  院领导、院属各单位:

  为了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根据宁大纪发〔2011〕4号文件“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着力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我院领导干部中的贯彻落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有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贯彻执行。

  一、学院领导班子自纠自查的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QQ工作群、网站报道情况。

  2、组织学习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及中央纪委全会报告的情况;张毅书记在自治区纪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3、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治理公务用车问题、“小金库”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等方面问题的情况;厉行节约,创建节约型学院情况。

  4、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学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相关情况;学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情况。

  5、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条规的情况;

  3、自2010年以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过述职、述廉,召开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整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学院成立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嗣丞

  成员:刘万毅、潘 瑞、张 宁、任建林、李学强、蔡 超

  四、主要工作任务和进程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6日-9月10前)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是组织学习湖工大党字〔2011〕31号文件精神和“八个严禁”、“52个不准”,提高思想认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2日-9月30日前)

  1、学院党总支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学校纪委“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

  2、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撰写个人自查报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为学院自查自纠工作第一责任人。

  3、9月30日前,向学校纪委报送专项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三)督查整改阶段(10月1日-10月28日)

  迎接学校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学院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院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及时、防范有效。

  (四)建章立制阶段(截止11月9日)

  结合学院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工作方案,制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实施细则,将建章立制融贯于专项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学院要认真梳理现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方面制度,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

  五、工作要求

  《廉政准则》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此次专项检查是中央推动《廉政准则》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学院一定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安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规定及时向学校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学院利用网站,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使全院师生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以及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三)认真总结,深化成效。学院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正整改,切实解决全院师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1、学院领导班子学习资料目录

          2、院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3、学院领导干部个人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化学化工学院党总支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一:

  化学化工学院党总支“学习《廉政准则》、

  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

  《学习资料目录》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3.贺国强同志在中纪委十七届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详见报告)

  4、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大纪发〔2011〕4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强调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人民网北京1月1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1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2009年,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保证。

  胡锦涛强调,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胡锦涛指出,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继续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第三,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

  胡锦涛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胡锦涛指出,要突出抓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

  胡锦涛强调,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

  胡锦涛指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胡锦涛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宗旨意识,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纪政纪国法,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

  坚持从严治党 促进廉洁从政 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

  ——贺国强在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谭浩)经中央批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23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贺国强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贺国强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洁;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把精力用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上来;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企业重组改制、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促使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正确履职;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不良风气,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贺国强指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方案、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工作。要深入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要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深化改革,努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开展集中检查和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大纪发〔2011〕4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新华学院党委:

  日前,自治区纪委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纪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在我校各单位和领导干部中的贯彻落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现就我校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党组织贯彻执行情况。

  1、组织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及中央纪委全会报告的情况;

  2、组织学习贯彻张毅书记在自治区纪委十届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3、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情况;

  4、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相关单位治理公务用车问题、“小金库”问题、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等方面问题的情况;

  5、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6、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情况。

  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条规的情况;

  3、2010年以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个人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1年11月9日结束,主要包括自查自纠、专项督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6日至9月30日)

  各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面达到100%,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纪检委。(邮箱:jjw@nxu.edu.cn)

  (二)督促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1日)

  校纪委将在各党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廉政准则》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通过听、看、查、评的方式,广泛了解被检查单位有关情况。听,就是听取工作汇报;看,就是实地查看被检查单位和干部风貌;查,就是查看会议记录等资料;评,就是组织民主测评,与干部群众个别约谈等,通过这些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

  (三)整改落实阶段(10月22日至11月9日)

  各党组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校纪委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自查或督查中有问题的单位要将整改落实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11月9日前报纪检委(1306室),校纪委将我校专项检查工作形成材料报送自治区纪委和教育工委。

  三、几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周密部署,精心谋划,深入调研,加强领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具体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二)总结经验,深化成效。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分析查找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产生原因,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引导和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切实增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统筹兼顾,推动各项工作。要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与做好当前教学、科研各项工作的关系,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用实际成果来衡量和检验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真正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中共宁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二:

  学院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关于《廉政准则》贯彻执行

  情况自查自纠的报告

  校纪委:

  ……

  化学化工学院党总支

  年 月 日

  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关于《廉政准则》贯彻执行

  情况自查自纠的报告

  校纪委:

  ……

  化学化工学院XX(职务)XXX(姓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学院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个人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重点报告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政治纪律、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的情况。自查报告内容要具体翔实,体现岗位特点,重点是个人的情况而不是班子的,是“廉政”而不是“履职”,是如何“做”而不是如何“抓”。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自查,并写出报告。

  一、职权行使和职务影响方面的情况:任现职以来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包括是否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此项为“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自查内容);是否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规划调整等);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情况(在投资开发项目、餐饮、娱乐场所中投资入股或占干股,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利用职权委托理财和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等);本人任现职以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操办或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任现职以来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处理的情况(包括本人及配偶、子女收受的数额及上交、退还情况等)。

  二、公务消费方面的情况:本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本人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包括房间数量及使用面积等);任现职以来因公出国(境)情况(包括次数、时间、事由、组团单位及费用开支情况等)。

  三、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配偶、子女的工作或从业情况(包括工作或从业单位,任职、提拔情况,是否移居国境外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经商、办企业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证照的取得时间、有效期限及保管处所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次数及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