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1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大党组发〔2010〕30号)文件精神,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关联评价的原则,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强化措施,严格考核,不断提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着力推进学校“211工程”建设。现就我院年终考核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李嗣丞(书记); 副组长:刘万毅(院长)
成 员:潘 瑞(副书记);龚波林(科研副院长)
任建林(副院长);蔡 超(分工会主席)
倪 刚(教授、实验中心副主任)
二、学院教职工基本情况
学院教职工总数100人。其中处级干部共5人,正处级调研员1人(闫龙成),在组织部考核并参加述职;其它考核人员共94人(见附表);优秀名额12人(13%比例)。(教授13人,副教授26人,讲师30人,助教2人,行政及辅导员9人,实验人员14人)。
三、考核内容及依据
以《宁夏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宁大校发【2002】271号)文件、《宁夏大学岗位设置及首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宁大党发【2009】23号)文件以及学院制定的不同岗位、不同等级的考核实施细则为考核标准和依据。
四、考核办法及程序
1、学院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学校第四考核组(组长许兴;成员刘伯川、常海波)组织实施;科级干部和教职工考核由学院组织。科级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审核,教职工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
2、优秀比例的确定,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决定,优秀指标将按教师(职称级别)、行政坐班人员、实验系列人数比例划分。
3、年度考核程序将根据教职工岗位及职称情况,共分5个考核小组进行述职、打分、优秀按照职称比例确定;实验中心、三办述职、打分,优秀按简单多数比例确定。各考核小组评议排序结束后,须将优秀人员名单上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单 位优秀数院领导召集地点
教授组13人/1.56刘万毅学院三楼会议室
副教授组26人/3.38李嗣丞学院工会活动室
讲师组30人/3.90潘 瑞学科组办公室
实验组14人/1.82龚波林学科组办公室
行政组11人/1.43任建林学院二楼会议室
五、考核时间安排
1、11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并公示。
2、11月28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分解考核标准与任务。
3、11月30日,召开教职工大会,部署年度考核工作。
4、12月1-9日,撰写并上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5、12月14日,考核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优秀人选。
6、12月16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评优结果。
7、12月17-20日,考核结果在学院网站和院办进行公示。
8、12月21日,院办汇总所有材料上报。
六、学院领导班子的考核
领导班子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实施,其中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院领导同时参加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有关要求如下:
1、学院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学校考核组长主持。
2、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名单见附件,共12+28名】
联系校领导许兴副校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李嗣丞、刘万毅、潘 瑞、龚波林、任建林)、调研员(闫龙成)、科级干部(张萍、刘翔宇、柳松洁、王艳梅、杨扬)、分工会主席(蔡超)及正高职称人员的30%代表(13人/4名)、副高职称人员的30%代表(26人/8名)、中级职称人员的30%代表(30人/9名)、助教和其他教职工的30%代表(25人/7名)。
学院办公室事先将(宁大党组发〔2011〕30号)文件的民主测评表(见附件3—附件8)、《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九)下载备用。参加测评人员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测评表。
3、学院党政正职按照考核述职提纲(附件2),须进行口头述职(时间限制在15分钟以内),副职不进行口头述职但须撰写好个人书面述职报告,测评会议后上交考核组备评。
4、正职述职应涉及班子整体工作的完成情况,此部分内容应征得班子其他成员同意。副职述职报告应紧扣个人分管工作。
5、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述职报告、《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九)及时交学校考核组并报党委组织部汇总。单位之间的互评表(附件5、附件6)加分后于12月21日前上报。
七、学院科级干部的考核
学院科级干部的考核,纳入学院教职工统一考核小组进行述职打分,学院不再单独进行述职考核。
八、学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
根据《关于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考核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5】48号)文件要求,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治区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313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百人计划”等人员,其年度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学院专业技术五级岗考核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大学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聘任聘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大校发)【2009】222号》文件要求,对首次聘任的专业技术五级岗人员进行聘期届满考核,其年度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化学化工学院党总支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