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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14-05-16

        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进一步激发研究生追踪科学前沿的热情,拓宽知识面,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独立思维能力的训练,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交流能力,活跃学术研究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必修环节,其学分列入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二、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研讨班等。
        三、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学分要求为1学分。参加学术报告会及各类讲座等,每场计0.1学分。
        四、《宁夏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册》(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每盖章一次计入0.1学分。参加学院内或能源化工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现场盖章有效;参加校内其他学科的学术活动,当天到本院教科办盖章有效;参加校外学术活动,需导师签字说明后到本院教科办盖章有效。
        五、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活动后,应写出不少于500字的学术活动内容摘要,并填写《研究生     第     次学术活动记录》,经导师签名后方为有效。
        六、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将已填写《宁夏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册》上交学院教科办审核。审核合格者获得规定的学分。未达要求者,视为未完成培养环节,不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七、研究生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统一组织的本学科、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也可自愿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八、本规定自2012级开始实行,解释权归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