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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细则(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14-09-01

 
    根据《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4〕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招生资格认定
1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2、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各类导师所在点的招生资格认定必须与学生人数衔接:依据招生名额一般为导师人均不低于1名/年、不高于3名/年进行总量控制;
3.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原则上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
2、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3、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两项: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或EI收录1篇(含1篇)以上(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的论文除外)。
(三)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
(四) 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含1项)以上。
(五)以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1项(含1项)以上。
(六)教师须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含1项)以上。
(七)主持的横向课题1项以上,且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三、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或认定资格的人员。
2、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学校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条件。
四、招生审核办法
1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向学院提出招生申请。
2、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遵循招生资格与学生总量挂钩,进行动态控制的原则;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对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
1)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未按规定缴纳研究生培养经费。
3)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
4)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化学化工学院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