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细则
根据《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4〕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招生资格认定总体规定
1、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2、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3、学院按照学位点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学位点方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发展;对于发表高档次论文(中科院1区)或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国家发明奖及教学成果奖的团队或研究小组带头人优先安排导师招生或跨点招生。
3. 按照学校规定之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学院内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男士为57岁,女士为52岁(按照研究生毕业时间节点6月底计算);招收专业型研究生——男士为58岁,女士为53岁(按照研究生毕业时间节点6月底计算);特殊需要因为延期退休或返聘的导师只安排在学位型点招生。
4.鼓励导师所在学位点按照发展方向建立指导教师小组,吸纳导师资格时间较短(未满2年以上)的导师作为副导师协助资深导师招收研究生。相应的,副导师占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40%。
二、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型招生
1)成果条件: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在二级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含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含2篇)以上;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2项以上(含2项);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人负责完成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含2项);或主编、副主编(或参编者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专业型学术专著(须认定);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含1项)以上。
2)研究项目与经费条件:导师作为主持人有在研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理学学科、应用化学学科导师本人目前的科研账户经费不少于6万元(校级项目除外);工学学科(化工工艺)经费不少于2万元。
2、专业型招生
1)成果条件: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在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1篇(含1篇)以上;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或第三成员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1项以上(含1项);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成员人或第三成员负责完成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授权专利2项以上(含2项);或主编、副主编(或参编者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应用技术类及专业技能培训类专著或教材;或有以第一或第二或第三成员完成人身份获得厅级以上教学类奖励1项(含1项)以上。
2)研究项目与经费条件:本人目前的可以实际支配的研究经费或人才培养经费数不少于1万元(含所在研究小组或团队合作培养经费及研究课题)。
三、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或认定资格的人员。
2、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学校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条件。
四、招生审核办法
1、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向学位点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符合的条件报学院审核。
2、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及其招生额度、以及拟纳入副导师指导教师的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安排优先招生及其名额
1)组织并参与学院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申报并成绩突出者,可适度多招研究生,也可以在自主设置博士点下的相应方向上从相关学科的硕士点跨点招生;
2)近3年内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省部级以上科技及教学成果奖励)突出者,招生名额可以适度增加。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
1)未满足分类招生的条件者,学术型招生暂停,专业型招生最多1名且给予1次招生资格。
2)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长期外出工作超过半年者、对所在学位点建设无实质性支撑者。
3)未按规定缴纳研究生培养经费者。
4)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者。
5)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者。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化学化工学院
2014年9月10日